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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6條

委託管理或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 管運用委員會核定,並依規定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照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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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