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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第7條

受託經營業務之會計制度,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受託之地方政府或 適當機構依經營業務之特性訂定,並徵得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委員 會同意後提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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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