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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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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7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公開招標時,應於開標之日二個月前公告,並將 委託管理契約書草案及投標須知提供投標人參考。 前項委託契約書草案,應包括契約當事人、委託管理財產標的、委託管理 事項、期間、管理費及其他與委託管理有關之事項;由國產局所屬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擬訂後,陳報國產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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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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