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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 第8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8條
第四條
規定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一、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者。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 託管理契約者。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管理投標,得標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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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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