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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辦法 第8條

第四條規定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一、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者。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 百萬元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 託管理契約者。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管理投標,得標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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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