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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12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應收取之權利金,分為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 。 前項權利金收取後不予退還。但經營權利金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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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