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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1條

藝能學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科辦理: 一、家政與生活科技。 二、電腦。 三、體育。 四、音樂。 五、美術。 六、童軍教育。 七、鄉土藝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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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