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2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2條

藝能學科各科成績之考查,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認知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考查。 二、技能部分占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依據課程標準,並參酌學生身心發展 狀況,擇項辦理。 三、情意部分占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依學生日常學習及行為表現,以評 量表記錄,予以評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