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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 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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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