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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本辦法原則,訂定補充 規定。 有關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及參加國民中學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班 學生之成績考查方式,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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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