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17條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7條

選修科目成績之考查,視其性質屬藝能學科或一般學科者,分別依第六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