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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3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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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