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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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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一、體育學科。二、健康教育學科。第14條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百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第15條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項考查之。健康教育學科之考查依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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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