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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4條

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百 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則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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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