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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8條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美術、美勞、音樂、工藝或家政等學科考查之,並以各 學科成績之總平均為其考查結果。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外、美術、勞 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唱遊、樂器演奏 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 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唱遊等發表會, 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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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