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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19條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二、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 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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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各個學期成績平均之。第21條學生五育成績之登記及處理,國民中學部分,智育、美育由教務處主辦,德育、體育、群育由訓導處主辦…第22條考查學生之能否畢業,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學生畢業成績有三育以上且五育總平均均列丙等以上者,准…第23條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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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