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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第23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23條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學校應將學生之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通知中除德育、 智育、體育、群育、美育等五育成績外,並應將智力、性向、情緒、興趣 等項測驗分析結果及其性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 加以說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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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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