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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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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第4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期以三次為限。第5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第6條國民中小學各項(科)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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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