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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6條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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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