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住宅條例 › 第4條

國民住宅條例 第4條

內政部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一年,會商有關機關,審酌各直轄市、縣 (市 ) 實際需要,依照第二條之規定,統籌規劃訂定該年度各種方式之國民住 宅數量、建築融資數額、住宅貸款金額、政府編列概算數額及各金融機構 配合提供之資金數額。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民住宅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