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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 第7條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7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派員經常巡視社區內之環境,對下 列行為應查報並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一、占用社區內公共場所。 二、占用共有土地或搭蓋違章建築。 三、流動攤販非法進入社區。 四、任意停放車輛。 五、任意懸掛、張貼廣告物。 六、任意放流污水、廢氣或棄置垃圾。 七、其他違反共同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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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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