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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 第8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應辦理或委託社區管理組織辦理下列 維護事項: 一、國民住宅公用部分及社區設施之檢修、維護事項。 二、國民住宅公共空間及四周環境之美化、清潔、維護事項。 三、國民住宅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及專用污水處理場之營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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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