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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第19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提供居民圖書、集會、交誼及康樂等社 教活動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平均每人零點一至零點二平方 公尺之標準規劃。 因實際需要設置之社區活動中心,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戶數平均每戶 零點五平方公尺之標準規劃,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八十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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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