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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直轄市及縣 (市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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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