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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了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國民住宅的興建、維護及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3-3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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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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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直轄市及縣 (市 )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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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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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 (租) 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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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各該直轄市及 縣 (市) 政府庫務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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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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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立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報告 及年度決算之編送,依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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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其財產及權益,應歸屬各 社區該管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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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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