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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社區住戶負擔之管理、維護費。 三、公共設施及服務設施收益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四、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五、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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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