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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11條

內政部除公告評鑑結果外,並應將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獎懲部分, 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他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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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