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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10條

第六條第七條所稱業務主辦人員係指主辦第四條各該評鑑項目業務之組 (處) 、科 (室) 、課、股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但不包括直轄市國民住 宅處處長、縣 (市) 政府建設局國民住宅課課長。 第八條第九條所稱機關首長係指直轄市國民住宅處處長;所稱國民住宅 單位主管係指各縣 (市) 政府國民住宅局局長,未設國民住宅局者為建設 局局長及國民住宅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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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