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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 第10條
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10條
第六條
、
第七條
所稱業務主辦人員係指主辦
第四條
各該評鑑項目業務之組 (處) 、科 (室) 、課、股主管及業務承辦人員,但不包括直轄市國民住 宅處處長、縣 (市) 政府建設局國民住宅課課長。
第八條
、
第九條
所稱機關首長係指直轄市國民住宅處處長;所稱國民住宅 單位主管係指各縣 (市) 政府國民住宅局局長,未設國民住宅局者為建設 局局長及國民住宅課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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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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