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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6條

本辦法各個評鑑項目之成績,達各該評鑑項目配分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其 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大功一次;達各該項目配分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九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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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