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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7條

本辦法各個評鑑項目之成績,為各該評鑑項目配分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 分之七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申誡一次;為各該項目配分百分之五十以 上未滿百分之六十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過一次;為各該項目配分百分 之五十以下者,其業務主辦人員各記大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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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