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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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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優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 政府首長之獎勵,另依規定辦理外,依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成績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功一 次。 二、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 管記功一次。 三、成績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不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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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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