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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評鑑獎懲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國民住宅業務成績不良者,除直轄市、縣 (市 ) 政府首長之懲處,另依規定辦理外,依左列標準懲處之: 一、成績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 管申誡一次。 二、成績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 管記過一次。 三、成績不滿五十分者為戊等;其機關首長或國民住宅單位主管記大過一 次,並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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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