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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理計畫。 法院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處理完畢後,應與當事人及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及審理計畫內容,並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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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