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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6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整理之結果而擬定之預定進行事項,於本準則所未規定者,亦得記載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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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