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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法院擬定審理計畫之目的,係為妥善安排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使其符合刑事訴訟法上證據裁判、無罪推定及發現真實之基本原則,體現憲法第十六條所定公平審判原則、憲法第八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及確保國家刑罰權適正行使之價值,並落實本法第一條所定國民參與審判之理念。 審理計畫之製作,應注意能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輔佐人、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與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以下簡稱其他訴訟關係人)得依已排定之計畫,集中、順暢且有效率進行案件之審理,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審判之內容,得以實質參與評議討論,並避免造成其過重負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審理計畫作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認為有變更審理計畫之必要者,得為適當之調整變更:一、檢察…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法院應行準備程序,處理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並依整理結果作成審…第4條審理計畫之記載,其時程安排宜合理可行,使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易於掌握遵…第5條審理計畫之內容,應注意不得記載下列事項:一、與本案審理無關之內容。二、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預斷…第6條經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整理之結果而擬定之預定進行事項,於本準則所未規定者,亦得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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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