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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25條

第七條第三項所稱預備庭期,指法院斟酌案件之複雜程度、爭點之數量及繁雜程度、調查證據之數量及時間、證人到庭可能性及其他相關之一切情事後,所預留可供進行審判程序或評議程序之預備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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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