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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7條

法院應於審理計畫載明下列期日或程序之預定日期、起迄時間及處所: 一、選任期日。 二、宣誓程序。 三、審前說明程序。 四、審判期日。 五、評議程序。 法院宜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預定宣判日期。 法院排定預備庭期者,亦應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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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