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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8條

相牽連案件經檢察官合併起訴,法院審酌後,認有必要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程序分別審理者,應將各預定進行程序之審理範圍分別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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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