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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未成立前,代表所繳代表資格證明文件,由秘書處彙呈主席團轉交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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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