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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配置秘書、幹事及其他人員若干人,由秘書處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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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