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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規定,而在縣市區 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縣市區 域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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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