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 第3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34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其選舉無效。 一、辦理選舉違背法律,經判決確定者。 二、選舉人名冊因舞弊涉及該冊選舉人達十分一以上,經判決確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