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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33條

本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代表名額,而無婦女候選人競選時,任其缺 額。 婦女代表出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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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