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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採訪規則 第4條

本會集會期間,新聞媒體採訪證件種類及核發對象如下: 一、採訪證:以合於下列規定之通訊社、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公司)、網路報等之記者為限: (一)通訊社:請檢具十家報社「訂戶訂稿證明單」,訂戶係本報系發行人為同一人者恕不受理,每家通訊社記者至多五人。 (二)報社:以「每日發行半開二張(含)以上,市面流通」之日、晚報為限,凡剪貼、拼湊、影印之報紙,恕不受理,每報文字記者最多五人,攝影記者最多二人。 (三)廣播電台: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一人為原則。 (四)電視台(公司):以經行政院新聞局核准有案並含有全國性新聞報導節目者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五)網路報:以提供全國性新聞報導服務之電子報為限,每台限三組,每組二人(文字一人,攝影一人)。 二、臨時採訪證:雜誌社、國外新聞媒體等臨時申請採訪,應憑證換發,限當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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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