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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15條

招待處設左列各組及中心。 一、報到組。 二、交通組。 三、交際組。 四、服務中心。 五、膳食中心。 六、住宿中心。 七、醫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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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