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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24條

督察室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警衛業務檢查及管制事項。 二、有關警衛部隊及勤務隊之督導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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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