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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秘書處處務規程 第7條

文書組分設機要、文牘、繕校、收發、監印五科,其職掌如下: 一、文件之收發事項。 二、文件之撰擬事項。 三、文件之繕印事項。 四、印信之典守事項。 五、檔案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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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