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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規範國民大會如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檢討國是並提供建言,以使總統了解民意並推動國家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7-2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五項及第八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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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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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國民大會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依議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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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記。每一代表之發言時間以五分鐘為原則,並以政黨協商決定發言時段及先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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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代表得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提出書面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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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關確實處理並具體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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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除本辦法規定外,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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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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