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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實施辦法 第2條

國民大會集會時,由程序委員會排定日程,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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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國民大會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依議程進行。第4條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應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開始一日前,在辦公時間內以書面向大會秘書處登…第5條代表得於檢討國是,提供建言議程結束後三日內,提出書面建言。第6條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之發言紀錄,由秘書處整理送建言代表校正後,送請總統參考,並應移送有關機…第7條代表檢討國是,提供建言,除本辦法規定外,適用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第8條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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