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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1條

出席代表對表決結果,提出疑義,經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採用投票表決,非有重大明顯瑕疵足以影響表決結果者,不得重行表決。 前項重大明顯瑕疵之疑義認定,由主席團共商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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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