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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第22條

議事錄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請假及缺席代表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姓名。 五、主席。 六、記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其決定。 八、表決方法及人數。 九、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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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